(2015)泰商初字第00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如皋市合力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与泰州永大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皋市合力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泰州永大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商初字第0079-2号原告如皋市合力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仁寿路266号。法定代表人黄小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雪生(特别授权)。被告泰州永大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溪桥镇解放桥西北首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如皋市合力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永大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如皋市合力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5元,保全费950元,合计人民币19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亚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唐 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