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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海商初字第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泰州市康道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悦华药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悦华药业有限公司、江苏悦新药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康道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悦华药业有限公司,江苏悦新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商初字第0186号原告泰州市康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西域绿洲1幢B19室二楼。法定代表人全忠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春树、缪亚林,江苏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悦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沿海化工园区滨海县滨淮镇头罾村。被告江苏悦新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滨海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陈李路。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泰州市康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悦华药业有限公司、江苏悦新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钱菲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泰州市康道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请书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泰州市康道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泰州市康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悦华药业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悦新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98元,依法减半收取1599元,由原告泰州市康道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钱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