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民终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洛阳神邦输送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兴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洛阳神邦输送带有限公司,常兴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民终字第6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神邦输送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朝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耿全国,河南法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兴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艳玺,女,汉族,系常兴旺之妻。特别授权。上诉人洛阳神邦输送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兴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13)偃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神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耿全国及法定代表人贺朝辉,被上诉人常兴旺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艳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由于二审期间神邦公司提供新证据,致使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13)偃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洪涛审判员 王鑫杰审判员 邢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艺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