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佛法刑初字第119号-1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罗先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先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清佛法刑初字第119号-1公诉机关佛冈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先懈,男,居民身份证号码:×××061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佛冈县。因本案于2014年6月7日被佛冈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同年11月24日被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佛冈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1月20日以佛检公刑诉(2014)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先懈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罗先懈于2015年1月12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永红审 判 员 邹敏俏人民陪审员 梁伟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