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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罗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杨向上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向上,鞠殿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罗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杨向上。被执行人鞠殿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32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鞠殿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该案在审理期间我院查封了鞠殿阁所有的鲁QX**号轿车一辆。现查封即将到期,申请执行人杨向上申请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行查封被执行人鞠殿阁所有的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Q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寇运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朱海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