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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立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陈义彬等5人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英赢利服装厂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义彬等,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英赢利服装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立保字第107号申请人:陈义彬等5人。员工代表:陈义彬,男,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员工代表:王海鹰,女,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英赢利服装厂,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邓小英。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陈义彬等5人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英赢利服装厂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上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英赢利服装厂有转移、变卖、隐藏财产的巨大可能性为由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2015年2月10日,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穗番劳人仲建字(2015)第1364-1368号仲裁建议书,建议本院查封、扣押、冻结属于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英赢利服装厂所有的价值19100元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陈义彬等5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冻结)属于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英赢利服装厂所有的价值19100元财产(以查封清单登记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应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审判长 赵    栋    坤审判员 申燕代理审判员欧阳志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毅    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