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1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市美盈森环保包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多米尼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美盈森环保包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多米尼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1570号原告重庆市美盈森环保包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中路199号附1-2。法定代表人王海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梅,女,汉族,1979年2月15日出生,系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成都多米尼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金华村11组(武侯新城管委会内)。法定代表人徐言富。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美盈森环保包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多米尼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美盈森环保包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美盈森环保包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沈俊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