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谢加雪、李雪凤与黄炳祥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加雪,李雪凤,黄炳祥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205号原告谢加雪。原告李雪凤。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斌,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江云峰,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炳祥。委托代理人钱春燕,浙江浙联(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加雪、李雪凤诉被告黄炳祥侵权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谢加雪、李雪凤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炳祥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加雪、李雪凤撤回对被告黄炳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谢加雪、李雪凤负担。审判员 崔白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