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刑初二字第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赵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滨刑初二字第001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1月20日经滨海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11日经滨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滨检诉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赵某于2013年8月份和10月份的一天,在明知王某(已经判刑)等人的摩托车是赃物的情况下,分别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人民币900元、600元购得两辆摩托车,经滨海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收购的两辆摩托车合计价值人民币939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在明知王某等人销售的摩托车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然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从王某等人的手中购得一辆红色雅马哈牌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675元。2、2013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在明知王某等人销售的摩托车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然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从王某等人的手中购得一辆豪爵牌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720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赃物已退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王某、郑某、赵和东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谭某、唐某的陈述,滨海县公安局出具和制作的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滨海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滨价证刑(2014)65号、94号关于摩托车的价格鉴证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本案被告人赵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其符合刑法关于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申国法,打击犯罪,保障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进行追究的活动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方飞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熊雯新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