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初字第00093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镇某某村。被告李某某,女,汉族,住杨陵区某某镇某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诉讼请求的权利。现原告杨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雯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