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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执字第2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莫卡力申请执行杨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卡力,杨凤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靖执字第226-1号申请执行人莫卡力。被执行人杨凤琴。本院在执行莫卡力申请执行杨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凤琴在银行无存款,在县城无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现其本人在家中又无值钱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靖民一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振东审判员  周义富审判员  李健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梁景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