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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21-04-21

案件名称

陶秀华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乐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陶秀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乐刑初字第83号公诉机关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秀华,女,1972年11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文盲,农民,家住江西省乐平市。2014年12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乐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秀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秀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3日9时40分许,被告人陶秀华骑绿源牌二轮电瓶车,后载其姐姐陶某从后港镇湖塘村陶某家往乐平市城区行驶,在洎阳北路大连路口地段闯红灯通行时,与王某驾驶的浙J×××××、浙J×××××车发生碰撞,造成陶秀华受伤、被害人陶某于2014年12月8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乐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陶秀华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庭审中查明,2014年12月18日,经乐平市交警大队主持调解,陶秀华、王某与陶某的家属三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赔偿陶某家属共计人民币383300元,赔偿陶秀华8550元。三方就此事故民事部分一次性了结。被害人陶某的丈夫汪细林表示放弃对陶秀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并出具谅解书,请求公安机关对陶秀华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汪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事故现场监控视频截图,陶某的死亡证明、医院死亡记录,尸检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谅解书,谈话笔录,赔偿凭证,机动车行驶证及驾驶证,户籍信息及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秀华驾驶电瓶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秀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陶秀华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徐娇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薛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