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陈炎煜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炎煜
案由
票据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348号罪犯陈炎煜,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6日作出(2011)佛禅法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炎煜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炎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陈炎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炎煜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考核期内获得:2014年7月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嘉奖;已缴纳罚金15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炎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该犯10万元的财产刑只履行了1500元,且月消费较高,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刑罚执行机关提请该犯减刑一年的幅度过高,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炎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吕振云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谭子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