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原告朱连中诉被告朱海州、张青锐、李延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连中,朱海州,张青锐,李延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528号原告朱连中,男,汉族,生于1956年8月。被告朱海州,男,成年,汉族。被告张青锐,男,成年,汉族。被告李延军,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连中与被告朱海州、张青锐、李延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连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现本院口头裁定准许原告撤诉,不再另行制作书面裁定书。案件受理费一百一十九元减半收取五十九元五角,由原告朱连中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天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燕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