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市民一终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2014)南市民一终字第1174号上诉人张广与被上诉人李东和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审
当事人
张广,李东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市民一终字第117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广。委托代理人:王清水。委托代理人:香海港。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东和。委托代理人:零祝军。上诉人张广因与被上诉人李东和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3)良民一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12月15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就本案争议的事项进行了调查、辩论、调解。上诉人张广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清水、香海港,被上诉人李东和及其委托代理人零祝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3)良民一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重审。二��案件受理费661元(张广已预交),由本院退回上诉人张广。审 判 长 李 涛审 判 员 农虹菲代理审判员 陈 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骆春利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