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鲁民初字第2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河南省振华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鲁山北段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鲁民初字第2375号原告河南省振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鲁山北段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振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49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利娜代理审判员  崔冬冬人民陪审员  胡新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