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杜祖森与四川希望华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海南白沙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沙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祖森,四川希望华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海南白沙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杜祖森,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四川希望华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海南白沙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邦溪镇高速路入口商住楼105号。法定代表人周界,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杜祖森与被执行人四川希望华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海南白沙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白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希望华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海南白沙分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杜祖森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666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从被执行人四川希望华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海南白沙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七坊分理处账号的存款中划拨206667.00元。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白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湘春审判员 梁其锐审判员 陈 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何有星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