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东刑执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罪犯谢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东刑执字第428号罪犯谢佳,男,198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日作出(2012)黔七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佳犯非法制造枪支、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于2013年1月29日从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15年11月29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鱼洞监狱于2015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鱼洞监狱提供该犯在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谢佳在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佳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15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晓羽审 判 员 杨晓春代理审判员 欧 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罗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