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4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邓于贵与被告龚光进、江西省丰和营造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于贵,龚光进,江西省丰和营造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76-1号原告邓于贵,男。被告龚光进,男。被告江西省丰和营造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揭保如,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5)南民保字第53号保全裁定书。2015年2月10日,原告邓于贵向本院提交解除裁定申请书,请求解除对被告江西省丰和营造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案外人四川省南部中学应领取工程款中的人民币13000元的停止支付。本院认为,原告邓于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四川省南部中学对江西省丰和营造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应领取工程款中人民币13000元的停止支付。代理审判员 张明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