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民初字第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初字第00631号原告杨某���,男,汉族,1981年8月出生,村民,住朱集乡。被告雷某某,女,汉族,1981年5月出生,村民,住朱集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潘恒修代书审判员彭东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