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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执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刘井安与张庆生排除妨害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执字第438号申请人刘井安,男,1956年8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张庆生,男,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刘井安与张庆生排除妨害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1)乐民初字第110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庆生未按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刘井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庆生在原告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所建猪圈强制拆除,本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乐民初字第11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守国代理审判员  崔士强代理审判员  闫文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文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