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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中刑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窦某某玩忽职守、马某某滥用职权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窦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中刑终字第4号原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窦某某,男,1960年8月19日生,汉族,大学文化,甘肃省武威市人,住天祝藏族自治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罗文喜,甘肃华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男,1973年1月15日生,汉族,大学文化,甘肃省武威市人,住天祝藏族自治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原审被告人窦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武凉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原审被告人窦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原审被告人窦某某以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权管辖;且原判对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五)项、第二百二十五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武凉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维洲审判员  杨有真审判员  赵爱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董德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