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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沈大拥诉上海金山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大拥,上海金山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钰奚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枫韵实业有限公司,颜纯意,颜琳,李钱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大拥,*出生,汉族,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金山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钰奚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枫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颜纯意,*出生,汉族,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颜琳,***出生,汉族,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钱银,女,*出生,汉族,住****。上诉人沈大拥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19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理认为,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应以被上诉人上海钰奚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金山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以及《银行承兑协议》确定管辖。该两份合同均约定提交乙方住所地法院起诉。该约定合法有效。乙方即上海金山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号,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励朝阳审 判 员  俞 敏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