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黄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24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2009年9月16日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因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因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合并执行拘役四个月十日。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5)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健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在本区广州南站东广场3号安检口进行安检时,安检人员从其随身携带的黑色手提包内查获一包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经鉴定:查获的该包白色晶体净重18.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庭审中亦予以供认,并有被告人黄某的供述,证人邓某、梁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出具的化验检验报告、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及毒品照片、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前科判决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虽不具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八个月处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10月15日起执行至2016年3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8.4克,予以没收销毁(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马 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秋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