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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开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焦大伟与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张英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大伟,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张英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307号原告焦大伟,男,1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海港区。被告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爱新觉罗.英杰,公司董事长被告张英杰,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海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大伟诉被告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张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焦大伟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梁桂霞人民陪审员  张连科人民陪审员  王忠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春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