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行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罗加发与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加发,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旌行初字第23号原告罗加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罗洁琼,绵竹市剑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靳钊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程世传,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第三人刘勇,男,汉族。原告罗加发不服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德竹人社伤决字(2014)第18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加发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罗加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加发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加发承担。审 判 长 陈丽蓉审 判 员 王 璐人民陪审员 黄书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 员代 正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