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冀东解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绪泽、李绪民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市冀东解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绪泽,李绪民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稿)签发:审核:拟稿单位:园区法庭拟稿人:梁德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55号原告秦皇岛市冀东解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东港路11号。法定代表人:解占顺,职务:经理。被告李绪泽。被告李绪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市冀东解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绪泽、李绪民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正在协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梁德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安 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