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3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安徽红与黑房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诉南陵春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红与黑房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南陵春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333-1号原告:安徽红与黑房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沈向华、王少恒,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陵春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红与黑房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陵春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红与黑房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南陵春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人民币178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房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红与黑房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南陵春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人民币178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水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柳 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