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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民一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龚乐华与田伟锋、李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乐华,田伟锋,李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一初字第123号原告龚乐华,女,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被告田伟锋,男,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被告李淼,女,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龚乐华与被告田伟锋、李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乐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22元,财产保全费1835元,共计4457元,由原告龚乐华负担。审 判 员  谭赞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匡少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