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奈民初字第2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张建与宁志国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宁志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奈民初字第2646号原告张建,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宁志国,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诉被告宁志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建撤回对被告宁志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孙立东审判员 杜学艳审判员 白根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马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