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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奈民初字第2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张建与宁志国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宁志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奈民初字第2646号原告张建,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宁志国,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诉被告宁志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建撤回对被告宁志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孙立东审判员  杜学艳审判员  白根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马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