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覃炯珍申请执行覃彬、蓝星勇、蒙亮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炯珍,覃彬,蓝星勇,蒙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覃炯珍。被执行人覃彬。被执行人蓝星勇。被执行人蒙亮。本院在执行覃炯珍申请执行覃彬、蓝星勇、蒙亮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马民一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茂善代理审判员 覃 青代理审判员 覃明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