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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覃炯珍申请执行覃彬、蓝星勇、蒙亮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炯珍,覃彬,蓝星勇,蒙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覃炯珍。被执行人覃彬。被执行人蓝星勇。被执行人蒙亮。本院在执行覃炯珍申请执行覃彬、蓝星勇、蒙亮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马民一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茂善代理审判员  覃 青代理审判员  覃明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