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3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英达与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英达,民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3789号原告英达,男,1960年7月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尹红志,北京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相玉,男。被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住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B座234号,注册号:100000000039464。法定代表人马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滕力,女。原告英达诉被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网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丁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英达之委托代理人尹红志、范相玉,被告人民网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滕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英达诉称:我是中国大陆著名的电视导演,也是著名的演员,同时还在很多节目中担任主持人角色,还是美国哥伦比亚影片公司在中国的第一位合作导演。2014年10月24日,我导演的新剧《龙号机车》在京开机。2014年10月15日凌晨零点五分,人民网公��在其经营的人民网网站直接发布名为“英达带神秘女过夜被曝光曾与前妻宋丹丹公开交恶”的文章,且在文章中提到“俗话说‘江山易改,本性难移’,这句话在宋丹丹前夫英达身上体现的淋漓尽致。英达在娱乐圈名气不大,却因好色而被人们所熟知。近日,有网友微博爆料称,英达携神秘美女在酒店喝咖啡后共同返回公寓并过夜。”我近期为导演一部新戏一直生活在剧组,“携神秘美女酒店喝咖啡,并返回公寓过夜”一说纯属子虚乌有。人民网公司未经调查核实,仅凭主观臆断,虚构事实,散布诋毁我名誉的不实言论,且在发布内容中有“江山易改本性难移”、“好色”等侮辱性字眼,极大的损害了我的公众形象,使社会公众对我产生重大误解,造成我社会评价严重降低,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诉讼请求:1、判令人民网公司在人民网首页发表致歉声明,向我��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持续时间为连续7天;2、判令人民网公司赔偿我经济损失21520元;3、判令人民网公司赔偿我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诉讼费由人民网公司承担。被告人民网公司辩称:不同意英达的诉讼请求。1、人民网登载的涉案文章转载自其它网站,人民网并非原载媒体,且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应以报道是否真实为基础,报道真实性只能由原载媒体楚秀网掌握。我方在转载过程中未对涉案文章做出改动,不存在故意和过失,不存在侵权行为。我方作为转载媒体只应尽到形式上的审查义务,不对转载文章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且我方并非原载媒体,转载媒体承担的责任应远低于原载媒体。2、英达是公众人物,公众人物自愿将自身的隐私和名誉让渡给媒体进行报道,从而取得相关经济利益,媒体对其是否遵守社会规范以及是否能够承担起符合自身身份的行为的评���属正常媒体监督,公众人物应有更大的容忍义务。3、媒体报道应做到基本真实而非全部细节真实,基本真实是法律真实而不是客观真实,我方的报道是媒体真实的,跟踪报道对事情进行澄清,不但没有损害英达名誉,反而提升了其知名度,即使涉案文章存在部分不真实的内容,也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4、涉案文章使用的“好色”、“江山易改本性难移”等词并非侮辱性词汇,而是中性偏贬义,是对已存在事实的客观公正评价,尽到了媒体的注意义务。5、英达要求我方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依据,英达未举证证明其因我方登载涉案文章而致使名誉受损,未证明因精神压力导致任何经济支出,我方并未侵权。我方在2014年10月接到通知后立即删除了涉案文章,将可能造成英达精神损害的几率降到最低。请求法院驳回英达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5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根据英达的申请,对其所指定的网站内容进行公证。公证书记载,人民网湖北频道(http://hb.people.com.cn/……)于2014年10月15日00:05刊登题为《英达带神秘女过夜被曝光曾与前妻宋丹丹公开交恶》一文,来源:中国日报网;QQ空间关注粉丝数127.9万;内容:“俗话说‘江山易改,本性难移’,这句话在宋丹丹前夫英达身上体现的淋漓尽致。英达在娱乐圈名气不大,却因好色而被人们所熟知。近日,有网友微博爆料称,英达携神秘美女在酒店喝咖啡后共同返回公寓并过夜。……近年来,英达鲜少有新作品问世,但却也搬了新宅添了豪车,生活重心偏向于守护家庭。如今并未离婚的英达被拍到金屋藏娇,与神秘女郎在酒店过夜的照片,再度遭受骂声一片。”英达提交了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总局下发的《通知》2份,以说明涉案报道发布于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总局封杀“劣迹艺人”的背景下,人民网公司主观过错明显。英达另提交了人民网腾讯QQ空间首页截图,证明其粉丝高达129.8万,造成涉案内容在更大范围内传播。人民网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另查,人民网多个频道于2014年10月14日下午已针对涉案报道进行辟谣,凤凰网、新浪网、中国日报网、腾讯网等多家网站于2014年10月13日对涉案报道进行辟谣,均载明涉案报道将他人误认作英达,英达约妙龄女过夜系乌龙。2014年10月14日14:55,张磊_少杰在其新浪微博中发表声明:“今日,有无良媒体张冠李戴,发布‘英达携妙龄女郎回家过夜’的假新闻,给我和我的家人,也给我的剧组造成很大困惑……乌龙也好,恶意也罢,我过去一向相信清者自清,对于各种谎话谣言,从不回应。可如今正值广电总局封杀劣迹艺人的风��浪尖,我不想让这个莫须有的丑闻,影响我正在拍摄的新戏的声誉,所以这次不能沉默,必须站出来发声,这是对整个创作团队负责!我已委托律师处理此事,将保留一切法律追究的权利。”上述声明落款为英达。人民网公司认可涉案文章系误将他人认作英达而进行了错误报道,存在失实之处,但主张并非故意诽谤,跟踪报道已对事件进行澄清,没有损害英达名誉,反而提升其知名度,故即使涉案文章存在部分不真实的内容,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人民网公司认为涉案文章未使用侮辱性词汇。关于审查义务,人民网公司主张其作为时政类新闻网站,虽未对转载文章做实质审查,但已进行形式审查,已尽到注意义务。人民网公司另主张涉案文章的转载日期可体现该文章为系统自动抓取了前一天的新闻,其对此不存在侵权故意。英达就其主张的经济损失提交了金额��1520元的公证费发票、金额为2万元的律师费发票及委托代理合同,人民网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英达主张的赔偿标准过高。庭审中,人民网公司称其收到本案起诉状后已删除了涉案文章,英达认可现涉案网页已无法看到涉案文章。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公证书、发票、网页打印件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转载单位转载其他媒介刊物发表报道文章时,应该预见所转载的报道文章可能存在失实之处给他人造成损害,故应对转载报道文章进行必要审查,该审查义务不因网站采取自动转载技术而免除。本案中,涉案文章使用了《英达带神秘女过夜被曝光曾与前妻宋丹丹公开交恶》的标题,其中还描述��“有人爆料英达携神秘美女在酒店喝咖啡后共同返回公寓并过夜”,该描述涉及当事人私生活及个人名誉,极易使人对英达本人作出否定性评价,导致英达的社会评价降低。此外,除事实记述外,文章还使用了“‘江山易改,本性难移’,……因好色而被人们所熟知……再度遭受骂声一片”等贬义性语言,倾向性明显,属贬损英达的不公正评论,背离了新闻报道客观性。人民网公司在转载该文章时,既未向文中所述的“爆料者”核实,也未向原发者核实,在包括其自身在内的多家网站已发表辟谣文章的情况下,仍在湖北频道转载了标题失实及部分内容失实的文章,应认定人民网公司在转载文章时未尽必要审查义务,存在过错,侵犯了英达的名誉权。对于人民网公司有关公众人物容忍度的抗辩,本院认为,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保护受到一定限制,但并不意味着公众人���对于虚假、错误的报道有容忍的义务。社会公众对于公众人物的工作及生活等信息有权加以了解,新闻媒体可以加以披露,但这些信息应限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真实信息,本案文章披露的事实不真实,人民网公司所持公众人物容忍度的抗辩事由不能成立。有关人民网公司称涉案文章已由跟踪报道对事件进行澄清,没有损害英达名誉,反而提升英达知名度一节,本院认为,与正面报道相比较,涉案报道留给公众及英达本人的印象更多的是对英达私生活的贬低,而人民网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英达本人希望藉此文达到提高公众关注度的目的,故本院对人民网公司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现英达要���人民网公司基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人民网公司承担责任的方式应当与其侵权行为相对应,故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由本院依法确定。关于英达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根据人民网公司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及英达的知名度等情况综合酌定。英达主张经济损失中的公证费及律师费属英达进行诉讼的合理支出,但其主张的数额过高,本院根据合理性与必要性原则予以酌定。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在人民网湖北频道(网址为http://hb.people.com.cn)首页上向英达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持续时间不得少于三日;赔礼道歉内容由法院审定,如不履行本项判决��容,法院将对本判决书主要内容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进行刊登,刊登费用由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英达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及合理支出三千元;三、驳回英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百五十四元(英达已预交),由英达负担三百三十元,已交纳;由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丁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焦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