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执字第00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郭志义与钟洪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志义,钟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广执字第00773号申请执行人郭志义,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钟洪明,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2)广民一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钟洪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钟洪明在本院执行款账户中有标的款2.02万元,该款系丁友朋与钟洪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丁友朋在保险公司赔偿款中应当返还钟洪明垫付的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在本院执行款账户中的垫付款2.0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