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一终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陶先珍与孙喜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终字第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陶先珍,女,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迟坤,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喜芝,女,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长春铁路工务段劳动服务公司退休职工,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姜曦,女,199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主任,系孙喜芝的女儿,住北京市宣武区。上诉人陶先珍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4)宽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4)宽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郭 智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代理审判员 吴东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周宏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