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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沅法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玉兰与被李喜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4)沅法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江玉兰与被李喜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沅陵县人民法院(2001)沅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执行人江玉兰在执行过程中死亡,本院裁定变更江世富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江世富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申请执行人江世富申请于2014年9月29日裁定追加被执行人李喜英之夫肖守玉为本案被执行人。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江世富同意执行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