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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瑞刑初字第2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叶世贝盗窃罪,叶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世贝,叶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温瑞刑初字第220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世贝。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2年9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朱卫东,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法援)。被告人叶某。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金融刑诉(2014)1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世贝犯盗窃罪、被告人叶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普通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阮晓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世贝、叶某及辩护人朱卫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世贝系瑞安市仙降街道林光村xx鞋业有限公司保安。2014年7月18日17时许,公司老板被害人朱某在办公室的浴室洗澡时,将一只卡地亚牌手表挂在毛巾架上,洗完澡后忘记拿走。22时许,被告人叶世贝到老板被害人朱某办公室的浴室洗澡时,将该手表拿走。8月5日,被告人叶世贝以朋友赌博输钱、让其当手表的名义,将手表以人民币6万元卖到温州市市中万顺金银首饰店。被告人叶某明知是卖手表的钱,仍然将被告人叶世贝交其的5万元予以保管。经估价,被盗手表价值人民币194400元。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定被告人叶世贝犯盗窃罪、被告人叶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叶世贝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叶世贝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叶世贝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被告人叶某辩解不知道手表是偷来的。辩护人朱卫东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叶某应定职务侵占罪,犯罪数额应以6万元来认定;被告人叶某能如实��述,手表及赃款均已返还,希望合议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叶世贝系瑞安市仙降街道林光村xx鞋业有限公司保安。2014年7月18日17时许,公司老板被害人朱某在办公室的浴室洗澡时,将一只卡地亚牌手表挂在毛巾架上,洗完澡后忘记拿走。22时许,被告人叶世贝到老板被害人朱某办公室的浴室洗澡时,将该手表拿走。7月21日,被告人叶世贝辞职。8月5日,被告人叶世贝以朋友赌博输钱、让其当手表的名义,将手表卖到温州市市中万顺金银首饰店,得款人民币6万元。当天下午,被告人叶世贝将其中的5万元交给被告人叶某,被告人叶某明知是卖赃物手表的钱,仍然予以保管。经估价,被盗手表价值人民币194400元。2014年8月6日,被告人叶世贝、叶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现被盗的手表已发还给被害人朱某,6万元已退还温州市市中万顺金银首饰店。���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叶世贝的供述,供认自己去老板办公室浴室内洗澡时将其老板朱某挂在毛巾架上的手表偷走,并告诉妹妹被告人叶某,被告人叶某有让其还给老板。后自己辞职并去温州以朋友赌博输钱的名义,以6万元的价格卖掉该手表。期间有打电话给被告人叶某,被告人叶某在电话里向店主谎称没有发票。后自己告知被告人叶某卖手表得款6万元,并将其中的5万元交其保管的事实。刑事辨认笔录辨认出作案地点。2、被告人叶某的供述,供认从被告人叶世贝处得知他捡了老板的手表,因知道他以前偷东西坐过牢,手表没有这么好捡,所以怀疑是他偷的,并叫他把手表还给老板。后被告人叶世贝去温州卖手表,期间有打电话给自己,买手表的老板在电话里问有无发票和盒子,自己说没有,于是便知道被告人叶世贝对该老板撒谎了。后被告人叶世贝来到家里,将卖手表得到的其中5万元钱放自己这里保管的事实;亦证实因被告人叶世贝曾坐过牢,自己心里有怀疑手表来路不明。3、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实在自己的办公室浴室里洗澡时将手表忘在了毛巾架上,第二天去找已经没有了。于是去温州准备买一只一样的,后在温州万顺珠宝店内找到了自己被偷的这只手表。4、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叶世贝以朋友赌博输钱的名义来卖手表,期间被告人叶世贝打电话给朋友,后自己接过电话问对方有无发票和盒子之类,对方说不知放哪里了。后以6万元的价格收购了该手表。刑事辨认笔录辨认出被告人叶世贝。5、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手表的价值情况。6、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照片,证实手机、被盗手表、赃款被扣押并已发还情况。7、买卖协议,证实被告人叶世贝与温州市市中万顺金银首饰店签订手表买卖协议的情况。8、发票、历峰商业有限公司回复函,证实涉案手表系卡地亚原厂手表。9、手机通话详单,证实被告人叶世贝与叶某手机通话情况。10、退赃说明、领款说明,证实赃款6万元已退出。11、抓获经过,证实两被告人的归案情况。12、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叶世贝的前科情况。1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两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被告人叶某辩解不知道手表是偷来的意见,经查,根据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告人叶世贝的供述及证人周某的证言,可以证实被告人叶某在知道被告人叶世贝拿了手表后有所怀疑,在被告人叶世贝卖手表时,自己也接听了手表行老板的电话,知道叶世贝让其假装为手表的主人,后被告人叶世贝将卖手表得款的其中5万元交予自己保���,故被告人叶某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辩护人提出本案犯罪数额为6万元的意见,与在案证据及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叶世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叶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本案中,被害人朱某将手表放在自己办公室的浴室内,并未实际脱离对手表的占有,不属于遗忘物,辩护人关于本案定罪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叶世贝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涉案手表及赃款均已发还,对两被告人均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但对其提出的减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世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6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二、被告人叶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终止日顺延,即自2014年8月6日起至2015年6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秋霞人民 陪 审员 黄秀华人民 陪 审员 杨协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缪 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