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汪文菁与张学武、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洪菊,张学武,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高洪菊。被执行人张学武。被执行人王斌(曾用名王重斌)。本院在执行汪文菁与张学武、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汪文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002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由被执行人张学武按判决书第一项履行偿还借款13万元及利息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张学武、王斌按判决书第二项履行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张学武于2015年农历10月底之前偿还高洪菊借款2万元、2016年农历10月底之前偿还高洪菊借款5万元、2017年农历10月底之前偿还高洪菊借款7万元、2018年农历10月底之前偿还高洪菊借款8万元、2019年农历10月底之前偿还完下欠高洪菊的尾款及全部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5)石执字第00013号案件的执行。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焦 军执行员 王小兵执行员 刘 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钟家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