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1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王文与李智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文,李智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18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男,1985年7月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智巍,女,1954年3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士永,北京市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文因与被上诉人李智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4)怀民(商)初字第06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张印龙担任审判长,法官孙妍、法官张慧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文、被上诉人李智巍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士永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上诉人王文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文申请撤回上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文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印龙代理审判员 孙 妍代理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崔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