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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邹执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徐立杰与孙宜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立杰,孙宜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邹执字第576号申请执行人徐立杰被执行人孙宜英申请执行人徐立杰与被执行人孙宜英欠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立杰依据已经生效的(2010)邹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10日已履行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0)邹民初字第277号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德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