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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执字第0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018-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08)夷民初字第009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张某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某某在银行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人民币1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向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胡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