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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哲伟与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哲伟,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王哲伟,男,汉族,1977���8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钟奕南。王哲伟诉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5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哲伟于2015年1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至王哲伟(410xxxx)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赵军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代 红 涛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金执字第301号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王哲伟诉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5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哲伟于2015年1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东、优胜北路南8幢1单元29层162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至王哲伟(410202197708111534)名下。附:执行裁定书一份二O一五年二月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