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康庆与重庆市仙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康庆,重庆市仙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14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康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仙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洋河新区**号地邦兴花园苑*幢*层。法定代表人:彭邦兴,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康庆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仙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缘物管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康庆申请再审称:仙缘物管公司未续签物业服务合同,只能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收费。《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应当由街道办事处指定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仙缘物管公司出面征求业主对提高收费标准的意见,违反了该条规定,程序不合法,且征求意见表有造假嫌疑,不应予以采信。康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仙缘物管公司与重庆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邦兴佳苑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邦兴佳苑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在该合同到期后,邦兴佳苑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仙缘物管公司继续按该合同对邦兴佳苑小区进行物业服务,该合同应自动延续至业主大会作出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企业决定为止。仙缘物管公司对邦兴佳苑小区服务多年,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按合法程序予以调整。邦兴佳苑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提高,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而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既可以采用集体讨论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征求意见由谁发起并无相关规定。仙缘物管公司通过公告及征求意见的形式,征得邦兴佳苑小区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的��字同意,并报社区居委会核实,其上调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程序符合《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康庆提出由仙缘物管公司出面征求业主意见不合法、须由街道办事处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征求业主意见才合法的理由与《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并不相符,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仙缘物管公司在本案一审审理中举示了邦兴佳苑小区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调价的意见表,一审中康庆并未举示证据予以反驳,二审中康庆提供的意见表中,有很多业主已在仙缘物管公司征求意见时签字表示同意,现又表示不同意,此部分业主意见不能予以采信,而仙缘物管公司的征求意见表中其他签字同意的业主已达到规定人数,康庆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该征求意见表虚假,故仙缘物管公司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为合法有效,对全体业主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康庆应当按照调整后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综上,康庆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康庆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傅 燕代理审判员 夏 曦代理审判员 吉守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治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