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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开民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广东珠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与冯文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珠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冯文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民初字第00202号原告广东珠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负责人唐耀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德勤,经理。被告冯文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珠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与被告冯文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珠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珠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迎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王超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