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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初字第1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闫洪梅与张淑娟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洪梅,张淑娟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11381号原告闫洪梅,女,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张淑娟,女,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洪梅与被告张淑娟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洪梅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洪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00元,返还原告2900.00元,原告自行负担2900.0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返还原告36.00元,原告自行负担36.00元。代理审判员 孙 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