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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门梅与王军、王林厚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门梅,王军,王林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保字第153号申请人门梅。被申请人王军。被申请人王林厚。申请人门梅与被申请人王军、王林厚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商业用房一套,保全金额166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林厚名下的位于高密市柏城社区柏城村5889号1幢1至2层1号商业用房一套(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查封期间两年。查封期间只准使用,不得转让、变卖、毁损、抵押、赠予被查封物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秋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