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执民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玉林与潘如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执民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林。被执行人:潘如令。本院依据由本院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永商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书,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林与被执行人潘如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潘如令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刘德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潘如令在银行的存款14665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熏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叶升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