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中法民申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张建胜与张铁雷、张恩甫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建胜,张铁雷,张恩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中法民申字第000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建胜,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铁雷,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恩甫,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张建胜因与被申请人张铁雷、张恩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濮中法民一终字第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建胜申请再审称:借款是张建胜和张恩甫共同找张铁雷办的,借款用于合伙经营;原审法院调查笔录记载的安自宽的陈述不真实。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建胜申请再审称借款用于合伙经营,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提交的安自宽的书面证明仅就合伙事实予以说明,对张建胜和张恩甫之间的账务安自宽称不清楚。综上,张建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建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培勋代理审判员 刘晓静代理审判员 杨雷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孙爱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