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奉执民字第27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莼湖支行与李磊、卓小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奉执民字第2736-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莼湖支行,住所地:奉化市。被执行人:李磊,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卓小玲,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奉莼商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0日,以(2014)甬奉莼商初字第31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李磊名下的位于鄞州区中河街道春江花城小区C5幢82号601室的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李磊、卓小玲归还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莼湖支行借款本金180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619元、执行费21030.14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李磊名下的位于鄞州区中河街道春江花城小区C5幢82号601室的房产。房屋权证号:【房权证:甬房权证鄞州区字第××号;土地证号:奉国用(2010)字第99-107**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晶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梅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