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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行执审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2号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临清雪驰服装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清雪驰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行执审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临清市新华办事处果园街**号。法定代表人:高保平,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临清雪驰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温泉路东首(韦付庄)。法定代表人:高佰福,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临清雪驰服装有限公司违法收取职工押金劳动保障行政处理一案,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审查期间,因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并自愿向本院递交了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妨碍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依法终结执行。审判长  李晓杰审判员  张荣昌审判员  邢红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邓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