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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邯县法执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李志峰与冀中能源邯矿集团亨健矿业有限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邯县法执字第403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峰。被执行人冀中能源邯矿集团亨健矿业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邯郸县康庄乡姬庄村东。法定代表人:布铁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志峰申请执行冀中能源邯矿集团亨健矿业有限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的(2014)邯县民初字第1116号民事裁定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冀中能源邯矿集团亨健矿业有限公司已按判决书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邯郸县人民法院(2014)邯县民初字第116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伍林人民陪审员  张福关人民陪审员  刘紫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许明文